哈尔滨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修改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燃煤污染大气环境行为进行监督。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行为有权向环境保护、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环境保护、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燃煤污染防治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公众举报。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向实名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对查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