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五条已废止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