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公园条例第五条已修改对在公园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