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勘查或者开采矿产资源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持登记管理机关所要求的资料依法申请登记,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

已取得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勘查或者采矿。因特殊情况申请延期的,应当依法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期登记手续。

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8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