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根据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状况,依法编制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应当符合自治县矿产资源规划。

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8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