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厂回族自治县教育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各级各类学校乱收、滥收费用的,由县、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各级各类学校违反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