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厂回族自治县教育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三条有效在发展教育事业中,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一)增加教育投入,改善办学条件成绩显著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二)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工作成绩显著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三)做出突出贡献的校长、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四)捐资助教事迹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五)为发展教育事业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