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厂回族自治县畜牧业条例/第三章 繁育、饲养与贩运第十四条有效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兽医站建立优良种畜档案。鼓励农民饲养良种母畜,采用优种改良繁育后代,提高畜产品和段质率。禁止屠宰适繁良种母畜和优种公畜。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