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厂回族自治县畜牧业条例/第二章 组织与投入第十二条有效增强畜牧业智力投入。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畜牧业发展实际需要,有计划地调整、充实畜牧兽医专业队伍。县职教中心根据实际需要,有计划地培养畜牧兽医人才。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和知识更新。乡(镇)畜牧兽医站根据本乡(镇)畜牧业生产特点,组织生产者定期培训。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