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废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一)不符合许可条件给予许可或者超越职权许可的;(二)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或者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三)使用、私分、违法变卖或者损坏查封、扣押的烟草专卖品及涉案物品的;(四)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当利益的;(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