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业务,没收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并处以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价值的50%以上1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