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烟草专卖工作,县(市)、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工作。

公安、工商、海关、质监、物价、财政、税务、交通、民航、城管、商务、海事等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协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