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以及8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举行听证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