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存储场所。涉嫌犯罪的,会同公安机关对涉案非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三)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文件、合同、发票、单据、账册、记录、业务函电等材料;

(四)自行或者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火车站、客运站、机场、配货站、公路、收费站、邮政网点、港口、商品交易市场等地进行烟草专卖检查;

(五)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实施先行登记保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