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遗失的,应当自遗失之日起七日内到发证机关申请补办手续。

因经营者或者经营地址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经营者需要停业的,应当自停业前七日内到发证机关办理停业手续,并且交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