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节能意识。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