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职业教育条例/第二章 职业学校与培训机构第十五条已废止职业学校存续期间,学校法人财产归学校管理和使用,并用于办学;接受的社会捐赠应当专户储存,按捐赠者指定用途使用,没有指定用途的,应当用于校舍建设、添置教学设备、资助学生完成学业。民办职业学校投资人依法取得的回报受法律保护。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