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职业教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在职业教育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个人以及杰出技能型人才给予表彰或奖励。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