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教师住房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在征地、建设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并按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减免与教师住房建设有关的由学校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教师住房。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