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效违背捐赠人意愿,劝募、摊派、追加捐赠款物或擅自改变捐赠款物、捐建公益项目的性质、用途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可对有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