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捐建公益项目,须经市或区政府审批的,由受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成立筹建机构,组织施工招标投标。公益项目的确定和选址,应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布局合理,注重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公益项目竣工后,受赠人应当将项目建设、款物使用和项目验收、结算情况自竣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其主管部门和捐赠人书面通报。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