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文件之日起十日内书面答复受赠人。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逾期不答复的,视作同意。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