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章 食品小作坊第八条已修改设立食品小作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生产经营规模、食品品种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生产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生产设施、设备和卫生防护措施;(三)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存放等区域分开设置;(四)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五)试制的食品检验合格。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