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