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食品小作坊未按照要求在食品包装上标明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吊销许可证。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