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生产经营规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小餐饮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经营规范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食品摊贩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