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小餐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十项的规定;

(二)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并按规定消毒,使用专用消毒餐饮具的应当查验餐饮具消毒合格证明文件;

(三)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设施,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四)贮存食品原料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五)全部从业人员具有有效健康证明,保持个人卫生;

(六)在门店醒目位置悬挂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等食品安全相关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