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四章 采血第二十二条有效采集血液的医务人员应当具有采血资格。禁止没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从事采血工作。采集血液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体外诊断试剂和—次性采血器材。一次性采血器材使用后必须按照规定销毁。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