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三章 献血第十一条有效公民献血前应当如实填写个人基本情况和身体健康状况表,并接受采血工作人员进行的免费健康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献血条件的,采血工作人员不得采集血液,并应当向其说明情况。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200毫升,最多不得超过400毫升,采血工作人员应当就具体采血量征求献血者的意见。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