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环城林带建设保护办法第八条已修改经批准用于环城林带建设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确需改变的,按照征、占用林地程序报批。征、占用环城林带城市规划区内的林地,应当按照同类标准的10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