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经批准用于环城林带建设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确需改变的,按照征、占用林地程序报批。

征、占用环城林带城市规划区内的林地,应当按照同类标准的10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