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六章 经费保障第五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证预算安排的各项义务教育经费按时足额拨付到位,不得挤占、截留或者挪用。按规定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应当主要用于义务教育,并实行财政预算统一管理。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使用的监督。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