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三章 学校第二十四条有效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定期向教职工、学生和社会公开学校的招生计划、学生入学条件和入学结果、教育教学决策、财务收支、收费项目及标准等重大事项。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