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依据国家规定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依法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不收学费、杂费,逐步实行免费提供教科书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