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体育后备人才培养进行捐赠,捐赠人可以依法对捐赠的工程项目留名纪念,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享受税收优惠。

受赠的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对捐赠的财物应当妥善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