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条例第二条已修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体育后备人才,是指在身体和心理上具有较高体育运动能力潜质、由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选拔进行业余体育训练的青少年、儿童。本条例所称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是指开展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体育运动学校、具有体育传统项目的中小学校、体育社会团体等其他组织。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