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旗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主次干道沿街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对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承担专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标准代为清洗、粉刷、修饰的费用;
(二)户外广告牌、标语牌、画廊、橱窗、霓虹灯等不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对其所有者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履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清扫保洁责任或者绿化责任区的绿化责任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清除责任区的冰雪的,处以责任区每平方米6元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