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街道两侧、居住区和人流密集区,合理设置垃圾斗、果皮箱等环境卫生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拆除、移动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等原因确需拆除、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拆迁方案,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负责重建,或者按照环境卫生设施重置价格给予补偿,由镇人民政府安排重建。

地方法规 ·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