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不同情节,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没收含磷洗涤用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停业,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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