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废止

新区开发、旧区改建、住宅小区建设、道路拓建以及其他大型公用建筑建设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等环境卫生设施,并与其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否则不得进行验收,责令限期补建,并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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