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废止

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对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清扫、保洁,并减少对道路交通和市民休息的影响。

不得将垃圾扫入下水道或者堆积在道路、路边、绿化带、花坛,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未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要求进行作业或未定时清扫、全天保洁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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