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城镇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外形完好、车容整洁。

装载砂石、渣土、水泥等散装货物和液体、垃圾、粪便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覆盖等措施,不得泄漏、散落、飞扬或者带泥运行。造成路面污染或者带泥行驶的,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