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城镇道路、公共场地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地面平整,侧石完好,无障碍设施保持通畅;(二)隔离墩、防护栏、防护墙、声屏障和照明、排水等设施保持整洁、完好、有效;(三)检查井、箱盖等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地方法规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