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在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利用车(船)喷涂、张贴、张挂宣传品和播放音频视频广告的,以及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进行宣传的,须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申请人应当持批准决定书,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设置,并保持场地整洁、美观,期满后及时撤除。
违反本条规定,未经批准,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进行宣传的,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设置,场地不整洁、美观,期满后没有及时撤除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其他违反本条规定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