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自治县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

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要求与其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委会)签订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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