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按规定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

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应当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