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关闭矿山应当在开采活动结束前三个月内提出闭坑申请,由采矿权人做好矿井回填、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消除不安全隐患等工作,并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由原登记发证机关收回采矿许可证。

地方法规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