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宁满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勘查与开采第十八条已修改开办集体和个体矿产企业,实行保护和节约矿产资源保证金制度。办矿者必须按可采储量交纳矿产开发保证金一万至五万元,未造成资源浪费和破坏的,在提交闭坑地质报告并经验收合格后一次退回;造成资源浪费和破坏的,扣留保证金。地方法规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