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宁满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勘查与开采第十六条已修改开办矿山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经评审认定的矿产储量资料;(二)有经过批准的开采设计方案;(三)具有符合安全主管部门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及必要的保护措施;(四)有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五)办矿负责人应当具备矿山生产、安全、环境保护和矿产资源管理的基本知识;(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地方法规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