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二章 著名商标的认定第八条已废止商标注册人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向住所地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但商标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注册人也可以向被许可人住所地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商标注册人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申请人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