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废止评审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委员资格,并予以公告:(一)私下接触申请人的;(二)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三)向他人透露著名商标的评审情况的;(四)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五)未妥善保管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泄露商业秘密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审活动的。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